问题 | 三个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
释义 | (一)资本维持原则,也称资本充实原则,指公司存续期间,应当维持与其注册资本相当的资本,以达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交易的安全。这一原则要求实缴资本和注册资本的一致,如果不一致,也要保证公司维持一个和注册资本相当的实缴资本。其具体制度包括: (1)有限公司初始股东对现金之外的出资负有价值保证责任,而其他股东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2)股份公司不得以低于股票面额的价格发行股份; (3)除非依照特别规定的目的和程序,不得收购本公司股票; (4)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股票作为质押; (5)公司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之前不得分配利润; (6)公司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 (7)公司的股票和债券之间的转换受到严格限制; (8)公司对外担保的限制等。 (二)资本不变原则,意味着公司的注册资本确定以后,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减少或增加。不过不允许增加或减少资本的公司法是不可想象的,因此这一原则实际上意味着资本变动的公告。其具体制度包括: (1)公司的注册资本减少的,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修改章程,办理变更登记,并应通知债权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 (2)登记(合并、分立)的事项变动,以及资本变动,应当进行登记。 《公司法》的三个原则是一家公司维持合规合法经营的指南,是必须要严格执行的标准,必须要严格按照三个原则的要求执行,这样子才可以稳定公司的独立完整,如果公司违背了其中三个原则的要求,那么是需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甚至是停止运营的。 一、《公司法》关于增资的规定 《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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