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窃取信用卡构成什么罪 |
释义 | 1、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信用卡资料信息。 2、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3、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窃取”是指行为人以自以为秘密的方法取得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其方法具有多样性,可以是窥视,也可以是破解; “收买”是指行为人以有偿的方式获得他人出卖的信用卡信息;“非法提供”是指将通过非法或者合法手段获取的他人的信用卡信息资料转让他人。立法并未对非法提供行为的有偿性作出规定,但基于刑法解释合理性的要求,无论行为人以无偿还是有偿的方式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转让的均应认定为转让行为。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窃取、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 有关收买信用卡信息罪的量刑和处理情况,是基于上述法律中规定的构成要件来进行合法的判决处理的,具体情况下可以基于实际的违法事实来进行量刑判决,特别是有关信用卡的具体使用情况还需要由法院来进行界定处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如何处罚 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将会按照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来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应当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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