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解析: 1、个人医疗保险就诊证;2、出具二甲以上医院批准件(转诊转院单);3、由就诊医院盖章的住院发票、费用汇总清单以及出院小结;4、本人或代理人身份证以及报销人员有效银行卡或存折的原件及复印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