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你知道未休年假工资时效怎么算吗 |
释义 | 职工周某要求单位支付未休的带薪年休假工资,公司拒绝并称已经支付了未休部分的工资。仲裁委认定公司未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然而,根据相关法规,带薪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实行,追索权益具有时效性。根据仲裁法规定的时效期间,周某要求支付2012年以前的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已超过时效。仲裁委根据工作年限判定周某应获得2012年未休的带薪年休假工资为3678.16元。 法律分析 【案情简介】 职工周某到单位工作5年多来从未休过带薪年休假,他能要求单位支付这么多年来未休的带薪年休假工资吗? 周某于1993年6月参加工作,2007年7月应聘到烟台某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从事轧钢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最后一次合同期限至2013年12月31日。 因当面辞职被公司拒绝,2013年1月3日,周某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形式向该公司提出书面辞职申请,然后于2月份到公司结算工资,同时提出要求支付在单位工作期间从未休的带薪年休假工资。 对周某的要求,公司领导予以了拒绝,周某遂向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申诉。 该公司在庭审中答辩称:周某已休了带薪年休假,未休的部分已分解到月工资中一起发放了。另外,周某现在要求支付2012年以前未休的带薪年休假工资已过了时效。 【仲裁结果】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该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安排周某带薪休假和已经支付了未休部分的带薪年休假工资,根据举证责任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但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条第2款的规定,“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由此可见,带薪年休假一般是不跨年度实行的,这也就决定了追索带薪年休假权益具有时效性。 而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据此,周某要求该公司支付2012年以前的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按规定已超过仲裁时效。该公司应当按规定支付周某2012年未休的带薪年休假工资。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3条的相关规定,鉴于周某从1993年6月参加工作至2012年,工作年限已满15年不满20年,故其2012年带薪年休假应当为10天。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条第3款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由于该公司在案件审理期间未提供周某的工资发放情况,故仲裁委以周某提供的银行对账单为参照,以周某主张的月工资4000元为标准计算其带薪年休假工资。 综上,该公司应支付周某2012年未休的带薪年休假工资为4000÷21.75×10×2=3678.16元。 结语 根据仲裁结果,经过审理,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安排周某带薪休假和支付未休部分的带薪年休假工资,因此承担了不利的法律后果。然而,根据相关法规,带薪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追索带薪年休假权益具有时效性。周某要求支付2012年以前的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已超过仲裁时效,但公司应当按规定支付周某2012年未休的带薪年休假工资。根据相关规定,鉴于周某工作年限已满15年不满20年,其2012年带薪年休假应为10天。据此计算,公司应支付周某2012年未休的带薪年休假工资为3678.16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五章 工 资 第四十九条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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