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肇事罪如何量刑的? |
释义 |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①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刑期;②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①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刑期;②每增加死亡一人,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刑期;③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负事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①无能力赔偿数额每增加10万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②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刑期;③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4)重伤一人,负事故主要责任,并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即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严重超载驾驶的;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的,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①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刑期;②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又逃逸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①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五个月至八个月刑期;②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又逃逸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①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五个月至八个月的刑期;②每增加死亡一人,增加八个月至一年的刑期;③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又逃逸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①无能力赔偿数额每增加10万元的,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刑期;②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刑期;③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造成重伤一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又逃逸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①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五个月至八个月刑期;②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5)死亡二人或者重伤五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①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②每增加死亡一人,增加六个月至十个月刑期;③有逃逸情节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④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6)死亡六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①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②每增加死亡一人,增加六个月至十个月刑期;③有逃逸情节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④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7)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负事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①无能力赔偿数额每增加20万元,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刑期;②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刑期;③有逃逸情节的,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④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在七年至九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①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②每增加死亡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③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已确定为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50%: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交通肇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7)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1)交通肇事后积极施救的;(2)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一、贵阳市关于敲诈勒索罪量刑标准 (一)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敲诈勒索数额达到较大起点或者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敲诈勒索数额达到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敲诈勒索数额达到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二)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敲诈勒索数额、次数、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敲诈勒索数额达到较大的,每增加一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敲诈勒索数额达到巨大的,每增加三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敲诈勒索数额达到特别巨大的,每增加三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多次敲诈勒索,数额未达到较大,以敲诈勒索三次确定量刑起点的,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每造成一人轻微伤,可以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4.每造成一人轻伤,可以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三)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 1.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作为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敲诈勒索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导致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以上七种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以危险方法制造事端进行敲诈勒索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3.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隐私勒索他人财物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4.惯犯或者流窜作案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5.为吸毒、赌博等违法活动而敲诈勒索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6.多次敲诈勒索,敲诈勒索数额达到较大以上,以敲诈勒索数额确定量刑起点的,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7.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当减少基准刑: 1.确因生活、学习、治病急需而敲诈勒索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案发前自动将赃物归还被害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3.敲诈勒索近亲属财物,认定为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4.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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