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该怎样获取工伤保险待遇 |
释义 | 法律分析:工伤保险待遇是指,职工因工发生暂时或永久人身健康或生命损害的一种补救和补偿,其作用是使伤残者的医疗、生活有保障,使工亡者遗属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根据这一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是:(1)工作原因。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是指职工为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而受到事故伤害,这是最为普遍的工伤情形。(2)事故伤害,一般包括安全事故、意外事故以及自然灾害等各种形式的事故。(3)患职业病。职业病是指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职业性疾病。职工经诊断或鉴定确患职业病,并经过工伤认定属于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工伤职工享有哪些权利呢?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1、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工伤认定是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工伤认定的申请主体有多个,包括职工个人、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单位的工会等,而职工个人是重要的申请主体。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权利。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职工个人是重要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主体。 3、依法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包括治疗康复待遇、伤残待遇或者工亡待遇的权利。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职工就医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等级鉴定。根据鉴定的伤残等级可分别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可享受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4、检举控告的权利。包括对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保障部门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检举控告。 5、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工伤职工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或者仲裁与民事诉讼,解决工伤保险方面的争议,使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够获得保障。 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前提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两个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同时还得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负伤、致残或者死亡。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等类似伤害。 工伤保险事关劳动者切身利益, 如果一旦发生“职业性中暑” 又该如何申请工伤认定呢?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是指非工作时间内,具体讲是开工前或收工后的一段时间,譬如上班时间为9点到12点然后又14点到18点结束一天的工作,但是职工提前在8点30分到岗或者下班后做完收尾工作时间到18点半等等,均可以认定为“工作时间前后”,但是有一点则特别重要,其目的必须是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比如为启动机器做准备工作,或者关闭机器后收拾与工作有关的机器、工具等。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必须同时具备,并且必须是在履行本职工作,这里受到的伤害是“非工作原因”,是来自本单位或者外界的“暴力、意外等”所致。打比方,有人在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时候蓄意对职工进行对其人身进行直接攻击,致使职工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等。 (四)患职业病的。 即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 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因工外出期间”含因工出差以及因工临时外出办理业务等,同时必须是在发生事故时正在履行工作职责,即因工作原因外出,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时下落不明。 (六)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工伤。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上下班途中”指从居住的住所到工作区域之间的必经路途,必要时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还应该增加关于非法驾驶的问题,这种问题一般驾驶二轮摩托车居多,对于非法驾驶(无证驾驶的)的,达到交通肇事程度的,不予认定工伤。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这是一条法律上的兜底条款规定,由于工伤事故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不仅需要专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性强制性规定,也需其他法律法规做出相应调整,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也应当纳入本条例调整的工伤范畴中。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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