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决定拘捕时公安机关应先出示拘捕证。拘捕后,二十四小时内立即送交看守所羁押并通知被拘捕人的家属。涉及特殊罪名不能立即通知的,在有碍侦查因素消失后立即通知。公安机关在拘捕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对被拘捕人进行讯问,发现不应拘捕的,发给释放证明立即释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捕证。拘捕后,应当立即将被拘捕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捕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捕人的家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