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当兵的小孩子入学有政策 |
释义 | 军人子女入读中小学,免交国家规定收费项目以外的任何费用。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可由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就近协调安排到教育质量较好的小学、初级中学就读。没有条件入部队幼儿园的军人子女,可凭军人所在团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经拟入幼儿园主管单位审核批准,就近就便优先入地方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驻海岛部队,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被军以上单位表彰、在执行抗洪抢险等急难险重任务中受到省以上表彰的军人的子女,可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近就便入地方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对烈士子女和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有优抚规定,具体如下: 1、烈士子女入学入托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烈士子女在公办学校学习期间免交学费、杂费,对其中寄宿学生酌情给予生活补助。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时降20分录取。 报考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的,由省级招生委员会决定,可在高等学校调档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要求投档,降分幅度不得超过20分。 2、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时降10分录取。报考高等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军人在校学习期间免交学杂费。 【法律依据】: 《山东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 (一)驻鲁部队的军人子女,由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部队驻地县(市)或者地(市)范围内,协调安排到教育质量较好的小学、初级中学就读,具体办法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研究制定。每年7月底前,由驻军单位政治部门将入学军人子女需求报所在地市军分(警备)区,军分(警备)区收集汇总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于8月中旬前协调相关学校接收军人子女入学。对接收军人子女数量较多、优待政策落实到位的学校,可由省军区政治部和省教育厅给予适当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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