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吴某彪犯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二人还犯有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均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8名组织成员分别判处二十年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全案判处罚金共计人民币2500余万元。对骨干成员同时剥夺政治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