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挪用专项资金涉及哪些财经法规? |
释义 | 挪用专项资金和违反财经纪律都涉及国家财经管理制度的侵犯,但主体不同。挪用专项资金的主体是国家机关、拨款单位和事业单位,而违反财经纪律的主体还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挪用专项资金违反财经纪律,可能涉嫌滥用职权,具体情况需具体分析。挪用用于救灾等专项资金的情节严重,会受到更严厉的处罚。 法律分析 挪用专项资金违反财经纪律还是滥用职权涉嫌挪用资金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挪用专项资金和违反财经纪律的区别:相同点:所侵犯的都是国家财经管理制度,并且都利用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不同:挪用专项资金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国家拨给经费的团体和事业单位。违反财经纪律的主体还包括了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综上所述,挪用专项资金究竟是违反财经纪律还是滥用职权,这个是不好说的。但是挪用专项资金肯定是违反了财经纪律的,同时也可能是利用职权的便利,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有疑问,欢迎到网进行律师咨询。 法律客观: 《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结语 挪用专项资金涉嫌挪用资金罪,违反财经纪律,属于严重违法行为。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挪用资金数额较大且未归还或用于非法活动、营利活动的,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处罚。若挪用资金数额巨大且不退还,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挪用用于救灾等特定款物的,将从重处罚。因此,挪用专项资金不仅违反财经纪律,还可能涉及滥用职权,具体情况需具体分析。如需进一步咨询,请访问我们的网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九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二章 反洗钱监督管理 第十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反洗钱信息中心,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接收、分析,并按照规定向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分析结果,履行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二章 反洗钱监督管理 第八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全国的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制定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履行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范围内,对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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