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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屋划拨给自己的土地使用证怎么办
释义
    1、申请。原土地使用权人应持有相关资料,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
    2、受理和审查。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根据有关规定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就申请地块的土地用途等征求计划管理部门的意见。经审查,申请地块用途符合规划,并且符合办理协议出让手续条件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地价评估,确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额,拟订协议出让方案。
    3、地价评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组织评估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和土地使用权利价格的转让申请转让,评价基准日期为转让时点。
    4、集体确定应支付转让金,制定转让方案。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调决策机构应根据土地评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状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转让手续时,应缴纳土地使用权转让金额,制定协议转让方案。应缴纳土地使用权转让金额应当按下式认定:
    (1)转让后不变更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应缴纳的土地转让金=转让时的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转让时的土地使用权权权利价格
    (2)转让后变更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应缴纳的土地转让金=转让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转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转让时的原土地使用条件下转让土地使用权利价格
    5、方案批准,发出转让通知书。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向市.县人民政府报告合同转让方案。协议出让方案批准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向申请人发出《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通知书的内容包括允许转让的目标、原土地使用权人、转让确定转让人的要求、转让人的权利、义务、应支付的土地转让金等。
    6、公开交易。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当将拟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在土地有形市场等场所公开交易,确定受让人和成交价款。
    7、签订转让合同。通过公开交易确定受让成交价格后,转让方应与受让方签订转让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
    8、办理转让手续。受让人在成交后10天内,必须持有转让合同。原土地使用证。允许转让通知书。转让人和受让人的身份证明等,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转让手续。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协议转让方案、公开交易状况等,依法回收原土地使用权人的计划决定书,取消土地登记,回收原土地证明书,与受让人签订转让合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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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2:57: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