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申请仲裁解决房产纠纷的情形 |
释义 | 本段内容介绍了我国房地产纠纷仲裁的相关规定。根据《仲裁法》及一些相关法律,房屋买卖、所有权、使用权、他项权利与相邻关系、修缮等房地产纠纷可以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但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继承、析产、赠与的房地产案件,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房地产行政纠纷,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申请仲裁的其他案件,以及人民法院已受理或已审结的房地产案件。 法律分析 一、哪些房地产纠纷可以申请仲裁? 根据我国《仲裁法》以及一些相关法律的规定,以下几个方面的房地产纠纷可以采用仲裁的方式解决: 房屋买卖争议,包括房产买卖合同、价格、优先购买权等方面的争议; 房屋所有权的争议,包括所有权归属、价格、变更、析产、交换等方面的争议; 房屋使用权争议,包括租赁、租金、强占、返还、占有、交换、转让等方面的争议; 他项权利与相邻关系,包括通行、典当及与相邻房屋发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等方面的争议; 房屋修缮的争议,包括房屋修缮的工程项目及安全检查的鉴定、各项工程费用的承担等方面的争议。 二、哪些房地产纠纷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根据我国《仲裁法》,下列房地产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1、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继承、析产、赠与的房地产案件。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房地产行政纠纷。 3、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申请仲裁的其他案件。 4、其他: (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已经审结的房地产案件。 (2)涉及落实政策的房地产纠纷。 (3)因公证机关公证而发生争议的房地产纠纷。 (4)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分房的纠纷。 (5)军队内部的房屋纠纷。 拓展延伸 房地产纠纷仲裁程序 1、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仲裁协议; (2)有具体的仲裁请示和事实、理由; (3)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 2、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和相关的证据材料。 仲裁委员会受理后,根据当事人选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各方当事人可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 3、开庭和裁决。 4、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结语 房地产纠纷仲裁可以解决房屋买卖、所有权、使用权等方面的争议,但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继承、析产、赠与的房地产案件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房地产行政纠纷、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申请仲裁的其他案件、人民法院已受理或已审结的房地产案件等均不属于仲裁范围。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包括涉及落实政策的房地产纠纷、因公证机关公证而发生争议的房地产纠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分房的纠纷以及军队内部的房屋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 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五十二条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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