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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时股权分割的法律法规
释义
    本文主要讨论了夫妻共同持股的有限公司和夫妻一方以共同财产出资与他人共同持股的有限公司的情况下的处理方法。对于夫妻共同持股的情况,应当均分股份,若一方不愿意持股,则应进行股份补偿或寻找新的股东。对于夫妻一方以共同财产出资与他人共同持股的情况,可以通过协商转让股权或进行作价补偿。此外,夫妻一方或双方以共同财产入股时,若以第三人名义出资,则应将该部分资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法律分析
    一、夫妻二人持股的有限公司
    1、持股比例不能认为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分割时应为均分股份。
    2、夫妻二人愿意继续持有股份的,均分股份。
    3、夫妻一人不愿意持股,将股份作价一半补偿给不愿持股方,将公司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或找到新的股东加入。
    4、夫妻都不愿意继续经营的,可以对公司资产进行拍卖或清算,夫妻分割清算后的资产,并注销公司。
    二、一方以共同财产出资与他人共同持股的有限公司
    (一)夫妻间直接转让股权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协商一致的,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夫妻对转让出资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3、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作价补偿,股权在夫妻间不发生转移
    1、持股配偶一方将本属于另一方的股份折价后,以货币的形式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分割夫妻在公司内的共同财产,需要公司的全部净资产及债权、债务的清算,评估公司的净资产。
    3、如果夫妻不能协商一致,由夫妻一方预付评估费用,或双方各付一半评估费用。在诉讼过程中,双方都不愿意出评估费的,法院对这部分共同财产不予分割。
    (三)夫妻一方或双方以共同财产入股时,作为隐名股东的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将共同财产以第三人的名义出资,夫妻双方是隐名的实际股东的,并和第三人签订隐名出资协议的,该部分资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
    结语
    对于夫妻共同持股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不应视为对共同财产的约定,分割时应均分股份。如果一方不愿意持股,可以将股份作价一半补偿给对方,或者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引入新股东。如果夫妻都不愿意经营,可以拍卖或清算公司资产,并分割清算后的资产。对于一方以共同财产与他人共同持股的有限公司,夫妻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直接转让股权或进行作价补偿。对于夫妻以共同财产入股的隐名股东,该部分资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五百五十八条 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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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4: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