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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高空施工坠物赔偿的具体内容包括哪些
释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一、高空坠物赔偿程序是怎样的?
    (一)立案检验。
    (二)审查单证,审核责任。
    1、先确定保险单是否有效,有无已经解除或失效的情况,若曾经失效的,在出险之时是否已自动复效。
    2、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供的索赔单证是否齐全、真实。
    3、审核保险权益,具体来说,就是审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是否具有保险权益。
    4、审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无违反告知义务或通知义务的行为。
    5、审核出险时间是否在保险有效期内。
    6、若保险合同约定了承保地区的,则还要审核出险地点是否处于所约定承保的地区之内。
    7、审核出险事故是否属于保险单承保的保险事故,是否由其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8、审核被保险人是否违反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保证条款。
    9、审核赔案中是否存在第三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索赔的被保险人是否向第三人行使了索赔权或向第三责任者实施了索赔手续,是否从第三责任人处获取了赔偿。如果经审核后,认定要赔付的,继续理赔工作。反之,则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告知拒赔,说清拒赔的理由,并记入拒赔案件登记簿。
    (三)损失调查。
    在损失检验和审核各项单证的基础上,包括赴现场实地调查和函电了解,或向专家、化验部门复证。
    (四)核算损失程度。
    在财产保险中,须根据被保险人所提供的索赔文件或证物核算损失的数额,以决定赔偿的数额。
    (五)损余处理。
    损余物资的作价和处理,关系到赔款额度的大小,也关系到残余物资的利用。
    (六)给付赔款。
    经被保险人同意保险公司的理算结果后,被保险人即可领款。
    (七)行使代位追偿权。
    如果损失原因属第三者责任时,保险人赔偿后,可取得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代位(代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
    二、高空抛物最高可按什么罪名入刑
    关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故意高空抛物的最高刑罚可被认为是故意杀人罪。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正确适用罪名,准确裁量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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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22:3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