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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情况下能够解除收养关系
释义
    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解除收养关系:1、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3、送养人行使对养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权的;4、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的。【案例】2001年12月21日,冯某夫妻生育女儿蔡某A。2002年开始,冯某同意蔡某A由被告蔡某抚养,并将蔡某A的户口落在蔡某的户口本上,但蔡某未到相关部门办理收养手续。后蔡某A与蔡某关系恶化,蔡某打骂蔡某A,蔡某A与蔡某的矛盾日愈加深。现冯某因蔡某A的抚养问题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解除蔡某与蔡某A的收养关系。【判决】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本案中,蔡某对蔡琼的抚养从2002年开始,且未到民政部门办理过收养登记手续,故蔡某与蔡某A之间并未形成收养关系,原告冯某对蔡某A的抚养权依然存在,故原告提出解除蔡某与蔡某A的收养关系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以支持。遂判决驳回冯某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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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2:2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