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省内流动人员居民身份证委托办证指南 |
释义 | 一、法律依据 (一)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安厅便民利民六项措施>的通知(苏公厅〔2008〕389号); (二)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关于认真贯彻“六项措施”落实省内流动人员委托办证制度的通知(苏公厅〔2008〕193号) 二、办理对象常住户籍为非南京籍的本省其它省辖市,流入我市,急需换领(包括首次换领二代证)、补领居民身份证的人员,可到我市设立的委托办证受理点申请委托办证。对16周岁以下人员、智残人员、精神病人,不实行委托办证。我市公安机关同时接收流入到本省其它省辖市的南京市常住户籍人员通过流入地公安机关审核的受委托办证申请。 三、委托办证程序 (一)常住户籍为非南京籍的本省其它省辖市人员的委托办证申请人,向我市流入地分县局设置的委托办证受理点,提出异地委托办理居民身份证申请。 (二)委托办证受理点对委托人的办证对象条件进行审查,并通过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对人员信息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要求其提供身份证、驾驶证、暂住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所提供的身份信息与系统中信息不一致或无法核实,以及系统中无相片信息或相貌变化较大、不能确认人与信息一致的,均不予受理。 (三)委托人必须当场填写《委托办理居民身份证登记表。 (四)原证件有效期为5年、10年、20年、长期的,有“近期”二代证数字相片的(分别对应6个月和 1、 2、5年),委托人可提出调用该数字相片。委托人不愿调用或相片不符合调用要求的,应持《委托办理居民身份证登记表到人像采集点采集人像后,返回委托办证受理点办理有关手续。 (五)委托人自行将《委托办理居民身份证登记表邮寄至受委托人。 四、受委托办证程序 (一)受委托人应为具有我市常住户籍的居民。受委托人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委托人的《委托办理居民身份证登记表原件、户口簿,到委托人户籍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二)派出所审核受委托人资格条件、身份信息和《委托办理居民身份证登记表。对项目不全、信息不一致和涂改项目后无加盖户口专用章的,不予受理。 (三)经派出所审核无误同意受理后,受委托人持《委托办理居民身份证登记表到相应的居民身份证受理点办证,在缴纳证件工本费、《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上签名后,领取《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 (四)按领证时间,受委托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到委托人的户籍地派出所领证。 五、办理费用 (一)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每证收取工本费20元。 (二)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居民身份证,每证收取工本费40元。 (三)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每证收取工本费10元。 (四)农村五保户、农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年国家确定的绝对贫困线以下的贫困户、领取政府定期救济补助的特困户,城市中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以及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在其初次申请领取和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时,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免收工本费。 (五)对因自然灾害、事故、疾病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以及其他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居民,在其初次申请领取和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时,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减半征收工本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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