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本次调整规模为我市已缴存住宅公积金的各类公司、民办非公司单位、社会团体(下称单位)及其在职员工。 (二)缴存基数按员工自己月平均薪酬收入(薪酬总额)核定。薪酬总额详细口径按国家统计局的规则履行,即薪酬总额是指单位直接支交给员工的悉数劳动报酬,不管本钱中列支的仍是在其他项目中列支的,均应计入薪酬总额,包含计时薪酬、计件薪酬、奖金、补助和补助、加班加点薪酬等。 (三)度住宅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限额为苏州市员工月平均薪酬的3倍,即17700元,员工上年月平均薪酬收入超越此金额的则按最高限额作为缴存基数,不到最高限额的按实核算。 (四)各单位应当严厉依照员工自己上年月平均薪酬收入(薪酬总额)展开缴存基数调整。调整后的员工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当年昆山市社保最低缴费基数。如员工上年月平均薪酬收入确实低于社保最低缴费基数的,需经住宅公积金管理部分核准后进行调整,但最低不得低于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年发布的最低月薪酬规范。 (五)缴存基数调整从7月1日起履行。调整作业应在11月30日前完结,12月1日起,对缴存基数仍低于社保最低缴费基数的,将统一调整到社保最低缴费基数。 7月到单位处理调整月份之间少缴的住宅公积金,单位应在调整当月做一次性补缴。 (六)新员工住宅补助的月薪酬基数同口径一起调整。 (七)住宅公积金缴存份额仍为8%~12%,单位和员工的缴存份额应当共同。未达到上限份额的,能够持续上调。 (八)本次调整未触及的内容,仍履行原规则。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住房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