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防城港律师注销许可法律依据是什么 |
释义 | 一、防城港律师注销许可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并注销被准予执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书:(一)申请人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二)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执业的。 第十条: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二、防城港律师注销许可的办理材料 1、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律师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没有未结的行政处罚和投诉案件的证明 2、律师出现不适合继续担任律师的情形本人又不愿意申请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3、律师死亡的,所在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地级以上市司法局提交《律师注销执业证书申请表》和死亡证明(火化证明) 4、律师因与所在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被所在律师事务所除名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的 5、律师执业证 6、律师注销执业证书申请表 7、申请人与所在律师事务所聘用合同期满或者解除聘用关系证明 8、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该所业务办结(或交接完毕)、财务、档案等交接手续证明 三、防城港律师注销许可办理的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市司法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3、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作出处理 4、首席代表审核并提出意见,呈厅负责人审批 5、厅负责人作出予以同意或不同意决定 6、制定决定文书并送达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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