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揭示串通投标罪的表现形式 |
释义 | 招投标中的串通行为对公平竞争造成严重危害。投标者与招标组织者勾结,透露标底或调整合同价款,损害工程质量。投标者之间相互串通,提高投标价格,平分差价。在邀请招标中,暗定一家承包者,其他人“陪标”,违规取标。双方串通在资格预审、评标等环节,排挤其他投标者。特定投标人通过行政干预,迫使中标结果。这些串通行为严重冲击公平竞争秩序,需加强监管。 法律分析 1、一个投标者与招标组织者串通。这是招标活动中常见的一种现象。在招标活动中,招标方或其个别人员,与某一投标者相互勾结,采用透露标底等非法手段;或让该企业以低价中标,再通过调整合同价款,增加变更、签证等方式,使其获利。这种方式的危害是十分巨大的。中标后,承包者不是千方百计干好工程,而是把心思放在偷工减料等歪门邪道上,致使有的工程建成之日就是大修之日,甚至是倒塌之日。 2、投标者相互串通,损害招标者利益。为避免在招标中泄露标底等行为,有些地方采用无标底招标或复合标底招标。这种做法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也给投标者串通招标提供了可乘之机。几个投标者串通一气,统一口径提高投标价格。这样,无论谁中标,几家都可以平分提高部分的差价,获取不义之财。 3、在邀请招标活动中,暗定一家,其他人“陪标”。招标投标法颁布后,议标被取消,但邀请招标又为某些招标者串通招标提供了可乘之机。如招标者已暗定一家承包者甲,但又不敢违反法律规定不招标,就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邀请另两家实力和水平都远不如甲的承包者,或者直接由甲安排两家承包者“陪标”,使甲在评标中脱颖而出,中取标的。 4、招投标双方串通,在制定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确定评标人员等环节,制定倾向于特定投标者,排挤其他投标者的条件,增加特定投标人中标的可能性。 5、串通投标还有一种特殊的行为方式,即特定投标人既不与其他投标者相勾结,也不与招标者串通,而是通过其他途径找到该招标项目所在地区的行政长官或招标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利用行政干预的手段,迫使招标单位确定该特定投标人中标。这种串通行为最突出的表现就是地方保护或部门(行业)保护。这种串通的隐蔽性很强,而对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秩序冲击巨大。 结语 招投标中的串通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原则,对招标者和整个市场经济造成了巨大的危害。投标者与招标组织者串通,透露标底、调整合同价款等不法手段,使得工程质量受损,损害了招标者的利益。同时,投标者之间的串通也导致投标价格被统一提高,使得不义之财得以获得。邀请招标中的串通行为更是通过暗定承包者、排挤其他投标者等方式,使特定投标人中标的可能性增加。还有一种特殊的串通行为是通过行政干预,迫使招标单位确定特定投标人中标。这些串通行为严重冲击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秩序。因此,我们必须加强对招投标过程的监管,严惩串通行为,确保公平竞争和诚信原则的实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七章 法 律 责 任 第六十八条 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修订):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中标,或者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的,责令改正,可以处测绘约定报酬二倍以下的罚款。招标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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