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共部位设广告牌业委会有权决定吗 国务院的《物业管理条例》第55条里面它讲到利用物业公用部位公用设备设施进行经营的因为它是广告有收入嘛应该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的和物业管理企业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需要三方同意。 如果购房者和开发商约定屋面和外墙面使用权归全体业主共有,那么开发商要想在屋顶或其他的外墙面安装广告牌就必须要经过业委会同意,安装的广告牌不能影响业主的正常生活,并且所收取的广告费的主要部分归业委会所有,由业委会统一保管、使用,开发商只能收取小部分的管理费。 但如果开发商是为本小区做宣传用的广告牌,只要征得业委会同意,在不影响业主生活的前提下,是不需要向业委会交广告费的,因为该广告的受益者是业主和开发商双方。另一种情况,如果购房者和开发商约定屋面和外墙面使用权归开发商所有,开发商安装广告就不需要经过业委会同意,只要做到不影响全体业主的正常生活,广告的内容不会降低小区的整体形象,开发商就可以安装广告牌,并且收取的广告费就全部归开发商所有了。 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55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基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因此,物业公司对公共部位或公共设施不享有所有权,因此,物业公司没有权利允许他人对公共部位进行利用。物业公司如果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许可他人利用小区公共部位,应承担侵权责任,其所得收益应归全体共有人所有。但是,物业公司如果对屋顶的广告、共用建筑的出租等做了出面联系、管理等工作,可以要求得到相应报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