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是否可以随父方或母方意愿改变? |
释义 |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情形包括:一方因疾病或伤残无力抚养子女、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虐待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有不利影响、子女愿意随另一方生活且该方有抚养能力、以及其他正当理由。 法律分析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拓展延伸 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是否可以随父母意愿改变? 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涉及到父母的意愿、法律规定以及孩子的最佳利益。一般来说,抚养权的改变需要经过法律程序,并且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和标准。父母的意愿可以作为考虑因素之一,但并不是决定性因素。法院会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意愿、孩子的意见、父母的能力和孩子的最佳利益来做出决定。如果父母之间达成一致并能够证明改变抚养权符合孩子的最佳利益,法院可能会考虑批准这种改变。然而,任何改变抚养权的决定都必须以保护孩子的权益为首要考虑。 结语 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父母的意愿、法律规定以及孩子的最佳利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一方因严重疾病或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或者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虐待子女或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或者子女愿意随另一方生活且该方有抚养能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抚养关系,法院应予以支持。在决定变更抚养权时,法院将综合考虑各方意愿、孩子意见、父母能力和孩子最佳利益,确保保护孩子权益为首要考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五十二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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