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夫妻一方将婚前个人财产加上配偶的名字,可视为夫妻对个人财产的归属重新进行了约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以房产为例,产权登记有配偶的名字,配偶对房产就有产权份额。但加名并不意味着分割时就是均等分割。关于分割,有协议的从协议,没有协议的,还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对房产的贡献等因素。婚前房加配偶名离婚时是否能对半分需根据情况而定,情况如下: 1、婚前购房且没有共同还贷部分,房产证上加了另一方名字,那么房产就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分割; 2、如婚前购房但共同还贷,房产证只有男方名字,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产权证上加名字性质上属于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予,那么房产就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分割。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