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如果民事案件中的被告是公民,应该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受理;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受理。如果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则也是由其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受理。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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