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认定诈骗罪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释义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一、如何界定诈骗与经济纠纷 诈骗与经济纠纷的界定如下: 1、两者的含义不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是犯罪行为的一种,公安机关对其立案侦查有权管辖;经济纠纷是指市场经济主体之间因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矛盾而引起的权益争议,是民事纠纷的一种,公安机关不能干预经济纠纷。 2、构成要件不同,即主观目的与客观手段不同。 (1)主观目的上,诈骗中的借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经济纠纷中的借款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有日后返还的意愿。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属于行为人主观心理事实认定的范畴,但必须结合案件的客观事实来综合判定。在借款型案件中,据以判断借款行为人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的客观情况通常包括: a.行为人是否采用虚假手段以逃避履行还款义务; b.行为人有无还款能力; c.行为人对借款的使用是否正常,是否用于赌博、挥霍、高风险投资和违法犯罪活动等导致借款无法返还的用途; d.行为人是否积极履行还款义务; e.行为人取得借款后是否逃匿。 (2)客观手段中,诈骗采取的是欺骗或隐藏事实的手段,而经济纠纷是正当行为。诈骗中实施了以借款为名骗取他人财物的诈骗行为,应当把正常的借款行为导致的经济纠纷与以借款为名实施的诈骗行为区别开来。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行为是基于签订、履行借款合同的真实意思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民事法律调整。以借款为名实施的诈骗是没有归还借款的意图,而以借款为幌子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是一种侵犯他人财产的违法行为,诈骗数额较大的,构成犯罪,受刑法调整。需要特别注意,一般经济纠纷属于民事纠纷中的一种,因此不会涉及到刑事犯罪,但也不排除行为人在一开始就具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这种情况下如果符合条件的话,则会被认定构成诈骗罪。 二、公司可能被吊销的情况有哪些 公司可能被吊销的情况如下: 1、在登记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未经核准登记开业; 2、擅自变更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3、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 4、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售营业执照及副本;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 6、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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