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关于毒品犯罪,我国法律当中有明确规定,只要行为人一旦有该行为,无论数量多少、有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都是要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现实中,要是有人非法持有毒品的话,那么会根据持有毒品的数量定罪处罚。即使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没有达到刑事犯罪的标准,那么也是会给予行为人行政方面的处罚。 依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里补充一下2000年4月4日《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条规定: (三)”关于毒品案件中特情引诱犯罪问题“: 运用特情侦破案件时有效打击毒品犯罪的手段。在审批实践中应当注意到是,有时存在被使用的特情未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在介入侦破案件中有对他人实施毒品犯罪的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的情况。”犯意引诱“是指行为人本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主观意图,而是在特情引诱和促使下形成犯意,进而实施犯罪。对具有这种情况的被告人,应当从轻处罚,无论毒品犯罪数量多大,都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数量有限、引诱“是指行为人本来只有实施数量较小的毒品犯罪的故意,在特情引诱下实施了较大甚至达到可判处死刑数量的犯罪,此种情况同样应从轻处罚,即使超过判处死刑的毒品数量标准,一般也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