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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被征地农民交了保险费又要被退保合法吗
释义
    合法的,退保比例一般都是70%左右。办理退保的要求和手续:申请办理退保的资格人为投保人。如果被保险人申请办理退保,必须取得投保人书面同意,并由投保人明确表示退保金由谁领取;投保人申请退保,合同生效满两年且缴费满两年,保险公司收到退保申请后退还保单现金价值,投保人缴费不满两年的,保险人收取从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后,剩余保险费应当退还给投保人。
    被征地农民工能否享有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
    这个补贴是指没有就业的农民,被征地以后,政府给予办理个人养老保险,并有补贴。每个地方的补贴政策不同,比如在银川的补贴政策是这样的:对被征地农民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由市政府按照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同年龄段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全部计入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征地时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从政府一次性补贴资金到位的次月起,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统一规定重新计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未满60周岁的,按自治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继续参保缴费,至年满60周岁后办理领取养老金待遇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缴费年限按照实际缴费时间(不含一次性趸缴费用年限)计算。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怎么办理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怎么办理: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且符合办理规定条件的,按以下程序办理参保手续。被征地农民参保应提供以下资料:(一)由各被征地村(社区)提供征地协议及土地补偿合同;(二)被征地农民身份证及户口本等证明;(三)填报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花名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申请表》及《被征地农民待遇审批表》;(四)由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的《征地情况及保障资金明细表》。经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放《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手册》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证》。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转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办理终止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二)本人提出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申请;(三)各被征地村(社区)为其办理增员手续;(四)个人补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五)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保手续。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关系向外省市转移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接收证明;(二)市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办理转移手续,并将其个人帐户本息额转出或一次性退还给本人;(三)终止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达到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各被征地村(社区)携带参保人员身份证及《被征地农民待遇审批表》,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核定待遇。
    被征地农民还有土地吗
    被征地农民没有土地了。农民被征收的土地不再属于农民,被征地农民在被征地的时候已经领取过补偿款了,被证用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农民没有使用权。农民未被征用的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农民仍然具有使用权。
    被征地农民得到哪些补偿
    被征地农民有权获得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其他土地附着物补偿费等。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被征地农民有哪些财产权
    1、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首先是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在这里,最重要的是要确定谁是拟征收地的所有权人,因为这决定了征地补偿款归属于谁和由谁支配。在似是而非的那些农地所有权人中,第一个要排除的是村委会,当然村官更不是。在多数情况下,拟征收地的所有权人是村民小组(或称合作社、生产队)农民集体。其次是被征地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这两项权利是农民对农地直接享有的使用权,是被征地农民最直接的和最切身的权利。农用地和宅基地一旦被征收,农民就失去了赖以吃饭和栖身的土地。最后是被征地农民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如乡镇企业的用地、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用地以及其它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虽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物权法》中没有直接明确的规定,但其在有关政策和地方法规中已作为“物权”对待,在实践中已当做一种“物权”的事实,是不容否认的。以上提及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共四种权利均属物权,具有直接支配的效力和排除他人干涉的效力。2、农地附着物所有权。农民对于被征收土地上的自己的青苗、房屋等地上设施,享有所有权。3、获得征地补偿权。农地被征收后,被征地农民有权获得征地补偿。征地补偿款好比是出卖土地时所得的应收款项。按照《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规定,征地补偿的项目有四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权的根据,是其对于土地的集体所有权、使用权和附着物的所有权。对于上述四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归属,《土地管理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1998年施行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作出了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可直接发给被征地农民。但2004年颁行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改变了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规定,它规定“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所以土地补偿费最终应主要分配给被征地农民。有的乡镇政府、村委会和村官挤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款,侵犯了被征地农民获得征地补偿的权利。4、拒绝交地权。虽然农民对于农地享有使用权和集体所有权,但这些权利并不能排除国家对农地的征收权,即使农民不同意,中央政府或省级政府仍然有权单方面批准征地。但是政府在行使征地权时,也不能不对农地权利人和土地物权表示起码的尊重。即使农地已被批准征收,但如果征地补偿未按时足额支付,被征地农民有权拒绝向县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交付土地,有权排除用地单位、施工单位对被征土地的侵占、施工和使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地补偿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广东等省以地方法规从正面明确规定:征地补偿等项费用未按规定支付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交付土地。5、获得留用地权。征收农民集体土地时,县级政府应当按被征收土地面积的一定比例,给被征地农民或集体安排留用地,用于发展经济。留用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属于被征地农民集体。《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外,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当地人民政府要在本行政区域内为被征地农民留有必要的耕作土地”。按照2009年颁行的《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规定,留用地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0%至15%安排。6、建设用地入股权。农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农民有权将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有稳定收益的项目,参与分配经营收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对有稳定收益的项目,农民可以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入股”。7、恢复耕种权。如果耕地被征收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用地单位实际未用而闲置、荒芜并且还可以耕种的,被征地农民或集体有权要求恢复耕种。
    
     该内容由 李光伟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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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4:4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