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二手房交易中独家委托是否合法? |
释义 | 二手房交易委托他人办理抵押、过户等手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必须办理公证委托,并在委托协议中注明受托人将负责解押、缴税和完成过户等手续。委托人需要带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房产证原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到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委托他人代理房屋买卖过户《授权委托书》公证。办理房产过户并不麻烦,工作人员提醒如果有空还是自己去办理,以免引起不必要的误会。 法律分析 关于二手房交易是否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抵押、过户等手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二手房交易必须办理公证委托,以确保交易过程的合法性;其次,在委托协议中,需要注明受托人将负责解押、缴税和完成过户等手续。 委托人需要带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房产证原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到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委托他人代理房屋买卖过户《授权委托书》公证。由被委托人拿《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就可以办理房屋买卖过户了。也可以选择中介公司去办理,只需要办理过户手续就好了。 二、委托他人办理房产过户的材料为: 1.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房产证原件、结婚证原件等证明自身信息的原件。 2.需要提供房产证复印件、房产所有人的身份证原件、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还有委托协议。 办理房产过户并不麻烦,工作人员提醒如果有空还是自己去办理,以免引起不必要的误会。 委托证明材料: 1.委托代理人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身份证明、受托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中记载的委托事项、权限应明确;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可不再核对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2.转让为自然人的,委托书应公证; 3.境外法人、其他组织、个人的委托书、有关登记材料应公证。香港出具的公证书,应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台湾出具的公证书应由中国公证员协会或者北京市公证员协会确认;外国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有关登记材料应当公证。在外国公证的证明文件,需要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的国家,由该国和中国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的中国使、领馆认证; 4.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登记,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提交监护人身份证明、被监护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未成年人)、证明法定监护关系的户口簿,或者其它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法律文件; 5.因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由监护人出具的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原件; 6.当事人约定合同经公证生效的,应当提交有关合同的公证文书原件; 7.登记申请材料是外文的,应同时提交经公证的中文译本原件; 8.出卖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其他有关证件。房屋开发经营企业出卖商品房,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 结语 二手房交易委托他人办理抵押、过户等手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必须办理公证委托,并在委托协议中注明受托人将负责解押、缴税和完成过户等手续。委托人需要携带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房产证原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到公证处办理委托他人代理房屋买卖过户《授权委托书》公证,然后由被委托人拿《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办理过户手续。办理房产过户的材料包括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房产证原件、结婚证原件等证明自身信息的原件,以及房产证复印件、房产所有人的身份证原件、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协议。办理房产过户并不麻烦,工作人员提醒如果有空还是自己去办理,以免引起不必要的误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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