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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总包方有权利对甲分包罚款吗
释义
    总包方无权对甲分包罚款,但可以要求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违约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总包和分包的关系是委托与被委托关系,业主作为第三方加签以约束双方。在招标文件起草时需充分考虑总分包关系,处理问题需按协议和法律法规办事,以确保顺利进行。总分包关系处理需具备预见性和严格依法办事。
    法律分析
    一、总包方有权利对甲分包罚款吗
    1、总包方无权利对甲分包罚款。在承包合同里,当事人无论是总承包人、分包人还是业主,相互间都是平等的,业主、总承包人不能享有“罚款权”,但任一方当事人都可在另外一方当事人违反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合同要求支付违约金。
    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三条【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二、总包和分包的区别是什么
    1、直接和发包单位签定合同的单位是总包单位。和总包单位签定合同的是分包单位。
    2、发包方相当于是业主,发包方直接与总包方签订协议,委托发包方相关工程项目,是委托与被委托(承包)的关系。分包方是总包方与分包方签订协议(一般业主方作为第三方签订三方协议),总包方把从业主方承包的工程,分出一部分(按照规定只能是非主要部分)给分包方来做,这样总包方与分包方又构成新的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这个关系中,一般业主方会作为第三方加签,以对总包方和分包方有所约束。
    3、在招标文件起草时就要充分考虑好总分包的关系,碰到问题如何解决的程序,总分包的义务与权力等。工程施工中,按总分包协议办,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办,只要有足够的预见性,严格依法办事,总分包的关系处理就易如反掌。
    结语
    总包方无权对甲分包罚款,根据承包合同,各方当事人平等对待,业主和总承包人都不能行使罚款权。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符合约定时,应在履行义务或采取补救措施后赔偿对方的损失。总包和分包的区别在于直接与发包单位签订合同的是总包单位,而分包单位与总包单位签订协议。总包方从业主方承包的工程中分出一部分给分包方,形成新的委托与被委托关系。在处理总分包关系时,应充分考虑程序、义务和权力,遵守法律法规,以确保顺利施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七章 法 律 责 任 第六十五条 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七章 法 律 责 任 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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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0:5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