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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避免著作权侵权的方法有哪些?
释义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将受到行政处罚,包括警告、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非法所得、没收侵权复制品及制作设备,以及罚款。根据《著作权行政行罚实施办法》,违法行为包括剽窃、抄袭作品、未经许可复制发行作品、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等。除了行政责任外,侵权人还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刑事责任取决于具体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法律分析
    一、侵犯著作权会受到哪些行政处罚
    (1)警告。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提出的先诫和谴责,主要适用于情节比较轻微的违法行为。
    (2)责令停止制作和发行侵权复制品。这种处罚形式的作用是使侵权人不能继续通过制作和发行侵权复制品营利,但没有触及侵权人通过制作和发行侵权复制品获得的收益。因而在侵权人已获得收益的情况下,单独使用此方式是不合适的。
    (3)没收非法所得。是指将侵权人通过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全部收益的缴国库。这种处罚形式是前一种处罚形式的补充,二者结合起来可使侵权人一无所有。
    (4)没收侵权复制品。为防止侵权人将是否制作出来的侵权复制品发行,继续对受害人造成损害,有必要没收侵权复制品。
    (5)没收侵权复制品的制作设备。对那些本可能继续侵权的侵权人,为从根本上消除其继续制作侵权复制品的可能性,有必要没收其制作侵权复制品的设备。
    (6)罚款。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1条规定:剽窃他人作品的,罚款100元至5000元;假冒他人美术作品的,罚款1000元至5万元。对其他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可以罚款一万至10万元或总定价的二至五倍。
    二、根据《著作权行政行罚实施办法》,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包括:
    (1)剽窃、抄袭他人作品;
    (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
    (3)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4)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录音录像出版;
    (5)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
    (6)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
    (7)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
    侵犯他人著作权,除了要承担行政责任外,对于民事赔偿责任,一般也是需要承担的。至于刑事方面的责任,这要看具体的侵权行为是否可以认定构成犯罪,若构成犯罪,那么也是可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否则的话就不可以追究刑事责任。而这也是需要特别注意的。
    结语
    侵犯著作权行为将受到一系列行政处罚,包括警告、责令停止制作和发行侵权复制品、没收非法所得、没收侵权复制品及制作设备,以及罚款等。根据《著作权行政行罚实施办法》,违法行为包括剽窃、抄袭作品、未经许可复制发行作品、出版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等。除了行政责任外,侵犯著作权还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具体是否构成犯罪需根据侵权行为具体情况来决定。请注意相关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法第二条所称的出版,指作品的复制、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2018修正):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出版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存正式出版物的,由出版主管部门依照有关出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五章 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保护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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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3:2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