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程款纠纷的司法应对措施有哪些 |
释义 | 司法上的应对措施包括: 1、用连带责任制度对农民工工资给予特殊保护。 2、黑白合同以中标备案合同的计价标准为结算依据。 3、拖欠工程款应计利息,起算时间按不同情况计取。 4、拖欠工程款可顺延工期,但承包人必须事先发过书面催告。 5、垫资作有效处理,成为统一的执法标准。 6、发包人逾期不答复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报告将被视为已经确认。 7、造价鉴定应依法有序进行,人民法院应严格控制和审核。 8、造价结算协议与审计报告发生矛盾以前者为准。 最好的工程款支付方式 工程款支付方式:(为保证各项工作有序进行,客户分四次支付) (1)工程合同签定后,客户支付全部工程总价的30%; (2)水电验收合格后,客户支付全部工程总价的35%; (3)工程工期过半后,油漆工程进场前,客户支付全部工程总价的30% (4)全部工程验收合格后,客户支付全部工程总价的5%。 注意:如有项目增减,请在第三阶段前结清。 解决工程欠款有哪些对策 政府有关部门应对建设单位上报的项目进行严格审查,尤其是投资能力的审查,严格执行先落实资金,后上项目的原则,严格审查上报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 资金不落实不审批,对抽逃资金的要追究法律责任,审批后增加概算扩大工程规模的责令补充资金或停止扩大规模。因主管部门审查不详,导致不良后果的,也要追究主管部门和主办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建筑工程工期延误的情形 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开工的,以实际开工时间作为工期的起算点,工期向后顺延相应迟延开工的时间。 2、虽然进场,但开工条件不具备的。如达不到开工的客观条件或者法定条件,如工地未满足合同约定的开工要求,法律上相关审批手续未办妥等。 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提供符合要求的图纸的。 4、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 5、发包人或者监理未及时发出指令、确认或进行答复的。 6、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的。 7、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勘察报告及其他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8、发包人增加合同外工程的,该工程另行计算工期,在原合同工期中顺延。 9、非发包人原因造成停水、停电、停气等累计超过8小时的(本条在2013版施工合同中已经删除,所以本条并非必然可以顺延工期的情形,部分合同专用合同条款中已约定停水、停电、停气的风险由承包人承担)。 10、发包方供应材料的,因发包供应材料迟延造成工期延误的。 11、不可扩抗力,如台风造成、政府指令(如高考、召开重要会议)要求停工等。 12、非承包人原因而发包人要求停工的。 13、非承包人原因而监理单位指令停工的。 14、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程序完成隐蔽工程后发包人要求开挖重新验收,且验收结合格的。 15、发包人直接发包工程的施工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 16、发包人与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已完成工程质量产生争议,承包人为避免损失扩大暂停施工,但最终确定已完成工程质量合格的。 17、发包人未协调好土地权属问题、相邻关系等问题,相关第三人影响承包人正常施工的。 18、因异常恶劣气候但未达到不可抗力情形下造成工期延误的。 19、不利物质条件但未达到不可抗力情形下造成工期延误。 20、其他因发包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情形。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