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我国现有的规制恶意诉讼的规定 我国现有的专门惩治恶意诉讼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 1.根据诉讼费用由败诉人承担的原则,恶意诉讼提起人败诉的,由其承担案件受理费。 2.《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适用这条的前提条件是恶意诉讼行为被认定为侵权行为。 4.《民事诉讼法》第105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民事诉讼法》第112条处理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刑法》规定的诬告陷害罪、伪证罪、妨害作证罪。诬告陷害罪、伪证罪都只是针对刑事诉讼中的行为,对于民事诉讼的恶意行为不适用。妨害作证罪主要适用于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情形。 6.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人民法院依法维护登记立案秩序,推进诉讼诚信建设。对干扰立案秩序、虚假诉讼的,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恶意诉讼即此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