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哪些方面? |
释义 | 行政赔偿范围、义务机关认定及请求方式。根据《国家赔偿法》和《海关法》,海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方面需要赔偿。赔偿义务机关包括侵害行政机关、法律授权组织、委托行政机关以及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机关。赔偿请求可以单独提出,也可以与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一并提出。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他人行为致使损害发生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不予赔偿。 法律分析 (一)行政赔偿的范围 1.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海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下列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时,受害人有权取得行政赔偿: 1)违法拘留或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违法行为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其他违法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6)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的; 7)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8)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务、摊派费用的; 9)其他违法行为造成财产损害的。 2.依据《海关法》的规定,海关在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时损坏被查验的货物、物品的,应当赔偿实际损失。 3.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形: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认定 1.实施侵害的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委托组织或个人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 4.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5.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6.上述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三)行政赔偿的请求方式 1.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请求权人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在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或者双方对赔偿数额有异议时,请求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请求权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结语 根据以上内容,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行为,以及海关损坏被查验货物的情况。然而,有些情形下国家不予赔偿,如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认定包括实施侵害的行政机关、法律授权的组织、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机关等。行政赔偿的请求方式可以是单独提出请求或在行政复议或诉讼中一并提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十一条 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九条 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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