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有条件的,死刑的执行方式可以进行选择。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死刑的执行方式有枪决和注射,罪犯是否可以进行选择,法律未作明确的规定,基于我国尊重人权的精神,在有条件的情况下,会让罪犯进行选择,实在没有条件的,罪犯不能进行选择,只能由人民法院按照实际情况确定死刑的执行方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