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几年修订一次 |
释义 | 应急预案每三年至少修订一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于环境应急预案修订后30日内将新修订的预案报原预案备案管理部门重新备案;预案备案部门可以根据预案修订的具体情况要求修订预案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对修订后的预案进行评估。 一,突发环境事件的概述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二,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法律依据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依据有关预案编制指南或者编制修订框架指南修订环境应急预案。 环境应急预案每三年至少修订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及时进行修订: (一)本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二)相关单位和人员发生变化或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职责调整的; (三)周围环境或者环境敏感点发生变化的;(四)环境应急预案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发生变化的;(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认为应当适时修订的其他情形。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于环境应急预案修订后30日内将新修订的预案报原预案备案管理部门重新备案;预案备案部门可以根据预案修订的具体情况要求修订预案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对修订后的预案进行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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