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签字确认交通事故责任书是否能结案? |
释义 |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签字不代表结案,可申请复查。认定书应包含事故基本情况、证据分析、责任判断等内容。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后,应告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相关情况。 法律分析 双方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签字并不代表已经结案,因为事故认定书只是交警部门为定性、定量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是否违章以及违章与交通事故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而形成的文书材料。交警给双方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还需当面告知当事人,如若有异议,对事故证明不服的,可以有提出的权力,在3日内向交通部门申请复查。,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置程序规章》第四十八条规章: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置程序规章》第四十八条#160;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已经为受害人垫付抢救费用或者丧葬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后及时书面告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交通肇事逃逸驾驶人的有关情况。 拓展延伸 交通事故责任书的有效性如何确定? 确定交通事故责任书的有效性需要考虑多个因素。首先,要核实交通事故责任书是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并且签字是否真实有效。其次,需要审查交通事故责任书中的条款是否合法、合理,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还要考虑交通事故责任书是否包含了必要的事故细节、损失赔偿等内容。此外,要注意交通事故责任书是否经过合适的法律程序,如是否经过律师或法院的审查。最后,要综合考虑相关证据、法律解释和先前类似案例的判决结果。只有在满足这些要求的情况下,才能确定交通事故责任书的有效性。 结语 根据以上分析,签署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不等同于结案。认定书仅是交警部门为确定违章行为和事故损害因果关系而制定的文件。如有异议,当事人可在3日内向交通部门申请复查。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置程序规章》第四十八条,认定书应包含基本情况、事故经过、证据及原因分析、责任归属、认定机关等信息。确定认定书有效性需考虑签字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程序合规性以及相关法律依据等因素。综上所述,确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效性需综合考虑多个因素。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 (二)“深度调查”,是指以有效防范道路交通事故为目的,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深层次原因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相关因素开展延伸调查,分析查找安全隐患及管理漏洞,并提出从源头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三)“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是指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之日起三日内,当事人未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重新检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的。 (四)“外国人”,是指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 (五)本规定所称的“一日”、“二日”、“三日”、“五日”、“十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六)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在内。 (七)“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八)“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九)“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是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章 调 查 第四节 检验、鉴定 第四十九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一章 执法监督 第一百零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查获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及人员提供有效线索或者协助的人员、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接到协查通报不配合协查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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