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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公证是否必须双方到场
释义
    离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书、调解书、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离婚证书或者解除婚姻关系证明书,证明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事实真实、合法的活动。离婚公证无需双方到场,要求申办公证的当事人只需提交以下证件及材料即可办理离婚公证: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户口本2、离婚证书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生效的民事判决书3、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离婚后未再婚的证明4、如需委托他人代理的,需提供有效的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5、如申请人遗失离婚证的,应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解除婚姻关系证明书》;如申请人遗失法院生效文书的,可以到法院调取。
    一、申请再婚的注意事项
    (一)离婚的中国公民在国内申请再婚,如果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按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其离婚证件(指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和离婚判决书)须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被裁定承认的,视为有效;被驳回的,视为无法律效力。
    如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离婚证件无需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但须经其居住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的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
    (二)离婚的外国人在我国申请再婚,须出示离婚证件。如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按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须同时提供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其原配偶的国籍证明。
    其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其离婚证件(指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和离婚判决书)须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被裁定承认的,视为有效;被驳回的,视为无法律效力。
    其原配偶是外国公民,或者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离婚证件无需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但须经其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其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的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由该国驻华使、领馆直接认证。
    (三)持有我国人民法院第一审离婚判决书的当事人申请再婚,须提供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的证明。
    (四)我国驻外使、领馆应按有关规定为经驻在国公证和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认证过的离婚证件办理认证手续,并为长期或已在国外取得合法居留权的中国公民出具或认证婚姻状况证明。情况特殊者应先报国内审批。
    (五)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将结婚当事人提交的我国人民法院做出的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裁定书或经公证、认证的离婚证件、国籍证明或离婚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的证明收入当事人的结婚登记档案。
    (六)凡与我国签订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外国法院出具的离婚证件在我国使用,按条约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申请结婚当事人提供假证件或证件被涂改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二、涉外未婚公证书如何办理?
    涉外婚姻当事人在办理涉外未婚公证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提供离婚证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需同时提交法院的生效证明书)、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声明人草拟的声明书;
    4.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由于司法部现已将涉外未婚公证暂时调整为办理声明书公证的方式。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公证处难以查实当事人是否为未婚或未再婚,无法再按过去的格式直接出具公证书,今后的未婚公证将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其声明书予以证明,并要求当事人在声明书中表明“本人保证上述声明完全真实;如有不实,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对于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申请人申办未婚公证的,公证处仍可按原来的未婚公证书格式出具公证书。
    各公证处须向当事人说明,声明书公证与原规定格式的实体性未婚公证不同,国外使用机构有可能不予采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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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5:2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