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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有期徒刑执行期限是多长?
释义
    有期徒刑期限:《刑法》第45条规定,除本法第50条、第69条规定外,不超过6个月15年。第一,根据《刑法》第50条及刑法修正案
    (八)第4条的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第二,根据刑法修正案
    (8)第69条的规定,判决宣布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死刑和无期徒刑外,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适当决定执行刑期,但管制最高不得超过3年,拘留最高不得超过1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得超过35年,最高不得超过20年,总和刑期超过35年,最高不得超过25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需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另外,根据《刑法》第71条的规定,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犯了新罪,根据以前犯罪未完成的刑罚,确定应该执行的刑罚,实际执行的刑期有可能超过15年,有可能超过25年。有期徒刑的刑期,刑法规定从判处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判决执行日期是指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书的日期。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69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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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12:58: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