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男方未登记结婚、未共同生活或因婚前彩礼给付导致生活困难,可在离婚时主张返还彩礼。男方如遇以下情形,可要求返还彩礼:(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男女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可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3)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也可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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