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探望权法院的裁判标准有哪些 |
释义 | 探望权法院的判决标准是: 1、申请人的探望权通过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签订执行和解协议来实现。和解协议的内容可以涉及探望方式、时间、地点等。协商探望是优先考虑的方式; 2、通过法制宣传教育和思想说服教育,被执行人即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自动履行探望义务,使申请执行人实现探望权,是实现探望权的主要途径; 3、未成年子女就读的学校、幼儿园或居住地居委会协助完成探望权的执行,实现申请执行人的探望权。即由法院执行部门就读于未成年子女的学校、幼儿园;居委会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学校、幼儿园、居委会将申请执行人的未成年子女带到指定地点,申请人完成对未成年子女的探望和教育; 4、通过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实现对被执行人的探望权。也就是说,对无缘无故阻挠、刁难、隐瞒子女、拒绝申请执行人行使探望权的人采取训诫、罚款、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促使申请执行人实现探望权; 5、探望权强制执行案件因申请执行人行使变更监护人的诉讼权利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变更监护人的判决生效,可以终止执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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