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仲裁的案子可以提起反诉吗 |
释义 | 劳动仲裁诉讼可以提起反诉,但劳动仲裁诉讼反诉的提起,必须要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是由仲裁本诉的被诉人或诉讼本诉的被告分别向仲裁本诉的申诉人或诉讼本诉的原告提起,主体要合格、准确。 (2)必须是在案件受理后,庭审辩论结束前提起,庭审辩论结束后提起的,仲裁庭或法庭应告知提起人另案起诉。 (3)必须是在时效内提起,超过时效提出的反诉将被不予受理或驳回。 (4)诉讼的反诉必须以仲裁的反诉为前提,如果仲裁时未及时提起反诉的,诉讼的反诉将不被受理。 (5)必须向仲裁庭或法庭递交仲裁反诉书或诉讼反诉书,写明反诉人、被反诉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并写明反诉的具体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一、经济纠纷仲裁的反请是怎样的 经济纠纷仲裁的反请是在诉讼过程当中提出相反的诉讼请求。经济仲裁反诉规定是必须是在仲裁程序已经开始由仲裁被诉人向仲裁的申请人提出的。所谓劳动仲裁诉讼的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劳动仲裁或诉讼程序中,仲裁被诉人向仲裁申诉人或诉讼被告向本诉原告提出的,目的在于抵销或吞并本诉申诉人仲裁请求或本诉原告诉讼请求的一种独立的反请求。劳动仲裁诉讼的反诉具有如下三个特征: (1)反诉的提出者是仲裁本诉的被诉人或诉讼本诉的被告,反诉的对象是仲裁本诉的申诉人或诉讼本诉的原告。 (2)反诉的提起必须以本诉的存在为前提条件,如果没有本诉,反诉就无从谈起。 (3)反诉的目的在于吞并或抵销申诉人提出的仲裁请求或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 正是基于反诉的上述特征,法律规定,可以将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除此之外,反诉还的其独立性,反诉提出之后,如果本诉撤诉,不影响反诉的继续审理。如果不发生本诉撤诉的情况,应将本诉和反诉合并审理。 反诉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存在有其合理性和积极作用,表现在: (1)由于反诉可同本诉合并审理,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审判效率; (2)由于反诉可同本诉合并审理,更利于查清事实,明辨是非; (3)由于反诉可吞并或抵销本诉请求,反诉的成功提起可使反诉人占据主动。 由于反诉具有的以上作用,实践中只要符合反诉提起条件的,应尽可能提起反诉。 二、法院起诉的方式 起诉方式有书面起诉和口头起诉两种。“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只有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才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将原告口头陈述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起诉状是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书面依据。 1)当事人的自然情况。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这部分内容反映双方当事人的身份情况,使原、被告特定化。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这部分是起诉状的主要内容。原告要在起诉状中写明具体的诉讼请求和提出这种请求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包括法律关系存在的事实、发生纠纷的事实、提出诉讼请求的理由等。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案件事实是否存在,需要证据证明。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原告的举证责任。因此,原告在书写起诉状时,对提出的诉讼请求和提出这种请求的理由,都应该提供证据证明。提供书证、物证的,应在递交起诉状时一并递交人民法院。提供证人证言的,应当写明证人的住址,便于人民法院调查核对。人民法院记录原告的口诉,必须逐一问清上述内容,记入笔录。 提起反诉,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反诉的被告必须是本诉的原告,也就是说反诉本诉的当事人必须相同,这是因为反诉是本诉的被告人对本诉的原告人提起的,反诉的原告人必须是本诉的被告人,反诉的被告必然是本诉的原告人,否则就不存在反诉的问题。 (二)反诉只能向原诉法院提起。 (三)反诉和原诉应属于同一种诉讼程序。 (四)反诉和原诉应基于同一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 (五)反诉的时间必须在原诉受理之后,举证期限届满之前。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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