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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浅论GATT/WTO协定之私人执行(上)
释义
    摘要:私人GATT/WTO协定是指私人如何行使在GATT/WTO协定下的国家贸易权利。 934年体制 下 进口竞争性产业 与 出口导向性产业 之间的博弈使得美国国会与总统在共同行使国家经济主权中,通过缔结GATT/WTO协定,为美国创设了市场准入权利与贸易救济权利。这些贸易权利要在国内法中被私人执行,则必须创新国内进口与出口贸易救济制度。 934年体制 ;GATT/WTO协定;私人执行;贸易救济制度 一、问题的缘起 关于法律的私人执行命题中外学者均有论著,(注:法律的私人执行或私力执行(private enforcement of law)是与法律的国家执行或公力执行(public enforcement of law)相对应的概念,日本学者对私人在法律实现中的地位与作用提出了独特的见解,国内学者从法律执行与救济的角度对私人执行法律进行了系统的阐述。(参见:田中英夫,竹内昭夫.私人在法实现中的作用.李薇,译[G]//梁慧星.民商法论丛(第0卷).北京:法律出版社,998:40-402;徐昕.法律的私人执行[J].法学研究,2004(4):8.))特别在一个特定国家法律体系内探讨某个部门法在该国家领域内的私人执行问题却已经引起不少的关注。(注: 国内学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式实施之前对发达国家的反垄断法之私人执行或实施机制进行深入的探讨,以期使国内学界对反垄断法的执行或实施机制有更多的了解,同时对我国反垄断法的制定产生一定的影响。(参见:王健.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制度初探[J].法商研究,2007(2);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优越性及其实现-兼论中国反垄断法引入私人执行制度的必要性和立法建议[J].法律科学,2007(4).))尽管国际法与国内法各自所依赖的社会结构存在较大差异[],但多边层面条约的国际法实施或执行机制与程序以诉讼、及监督机制等形式在人权、国际犯罪、军备控制及环保等领域取得了长足的发展[2],并且这些执行机制与程序(965年华盛顿《解决国家与他国国争议公约》建立的 ICSID机制 除外)主要是公力执行或国家执行,即 国家对国家执行 (state-to-state enforcement)[3];习惯国际法的私人执行在西方发达国家早已经历长久的实践考验与制度变迁,如特定私人可以在美国国内法院通过诉讼执行习惯国际人权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权[4]。虽然区域性条约为私人执行国家间条约创建了两个最为显著的机制,其一是欧盟人权保护机制;其二是《北美自由》第章确立的争端解决机制[5],这两个机制与 ICSID机制 相似,都为私人直接执行条约国际法提供了有条件的诉权制度安排,但三者在通过诉讼或仲裁状告其他成员国政府行为中均存在一定的障碍或限制。《WTO协定》作为国际条约法的新分支建立了 成员对成员执行 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注: 考虑到WTO体制内存在主权国家与单独区两类主体,故本文在此统一使用 成员 。)但一国私人却没有被赋予在该机制下通过其他成员方,从而执行WTO协定为成员方创设的贸易权利的权利,有基于此,除了公力执行之外,私人如何执行或参与执行994年《马拉喀什建立协定》(以下简称《马拉喀什协定》或《WTO协定》)成为WTO专家与学者关注的焦点[6]。本文试图立足于美国法的角度,以美国在GATT/WTO协定下的国家贸易权利为导向,在美国《联邦宪法》与国际法之关系框架之下探究美国国内私人如何在国内通过行政程序性制度安排执行或参与执行GATT/WTO协定,即私人如何行使美国在GATT/WTO协定下的国家贸易权利,这不仅可以为日益增多的中美贸易摩擦之产生及缓解提供一个新的注解,而且对中国私人如何行使WTO协定下相应的贸易权利提供制度设计或创新的新视角。为了论证的规范性与统一性,本文将私人界定为美国国内的 自然人、及非法人组织,但不包括非政府间国际组织,NGOs ;WTO协定除了《马拉喀什协定》或《WTO协定》之外,还包括《中国入世议定书》(以下简称《入世议定书》)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以下简称《工作组报告书》),当然GATT/WTO协定包括GATT947与《WTO协定》,本文将根据不同的语境在上下文中交替使用《WTO协定》、WTO协定与GATT/WTO协定三个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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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23:17: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