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成立的事实婚姻,当事人可以办理离婚,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但在1994年2月1日以后,事实婚姻不再被法律所认可,因此当事人不可以再请求办理离婚,双方协商解除即可。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