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也就是说,监察机关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三个月的上限是固定的。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1、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2、可能逃跑、自杀的; 3、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4、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留置主要包括三个要件: 1、必须要是法定留置对象,包括一般留置对象和其他留置对象。一般留置对象是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其他留置对象是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 2、已掌握部分证据。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 3、具备四种法定情形之一: (1)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2)可能逃跑、自杀的; (3)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4)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综上所诉,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三条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