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债权人会议可以行使的职权具体包括: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和解协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核查债权; 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监督管理人; 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通过重整计划; 通过和解协议; 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