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探望权争议请求法院裁定不生效吗 |
释义 | 当事人未就探望权提出诉讼请求法院不可判明探望权。法院审判案件遵循的是不告不理的原则,也即人民法院应当针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裁判,不能超出当事人的请求范围,所以如果当事人未就探望权提出诉讼请求的,法院不可以主动对探望权进行判明。 一、离婚后前夫不让见孩子该怎么办 离婚后前夫不让见孩子的,当事人可以起诉要求行使自身的探望权。 离婚后,孩子让前夫直接扶养的,当事人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前夫不让看孩子的,当事人可以去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探望权作出判决,让当事人在一定时间内能探望孩子。 如果探望权在生效判决书或调解书中已有明确的,被拒绝探视的一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对方协助探视。仍拒不探视的,可以要求对其采取拘留、罚款、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强制执行措施。但是,如果孩子明确表示不愿意被探视的,法院无法强制进行探视。 探望权是离异父母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不得任意阻碍、限制甚至剥夺。但是,如果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甚至严重损害子女的利益时,就应对其探望权的行使给予必要的限制。 二、离婚对方不让看孩子有什么办法 离婚了,对方不让看孩子的,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孩子由对方直接抚养费的,当事人有权依法行使探望权,有权定期去探望孩子,对方拒绝探望的,当事人可以去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对探望权作出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探望孩子的行为,不会对孩子的身心健康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准许当事人行使探望权,并且对探望的时间和方式作出判决;认为当事人会对孩子的身心健康产生不利影响的,会依法对探望权进行中止,等中止情形消失后,再准许当事人定期去探望孩子。 离婚后如何行使探视权 1、子女探望权行使是指离婚后,间接扶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对探望的方式、时间安排一般由父母在离婚时协议。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双方在离婚时应对子女的探望问题进行协商,对探望方法、时间等进行具体、细致的安排; 2、离婚时双方对子女探望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一并判决。一般在不影响子女的学习、严重改变子女生活规律的前提下,确定一段时间内,间接扶养方可与子女单独交流; 3、如果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离婚判决没有涉及子女探望权的,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4、间接扶养方在行使探望权时,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或者是采取各种手段,阻碍另一方实现探望权,那么有探望权的一方可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实现自己的探望权; 5、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对有协助义务的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三、二审能申请增加诉讼请求吗 第二审程序中一般是不能申请增加诉讼请求的,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对象是一审判决,当事人申请增加诉讼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如果是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而一审法院未作出判决的,二审程序中可以补充相应的请求。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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