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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后女方在民法典中的探视权权益
释义
    离婚后女方有探视权,如果对方不让探望孩子,可以通过沟通、起诉法院或申请强制执行来解决。法院在执行探视权时会进行教育与疏导,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包括训诫、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双方难以配合,法院会考虑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协助执行。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中离婚后女方是否还有探视权
    民法典中规定,离婚后女方还有探视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离婚后对方不让探望孩子怎么办
    实现探视权可以采取的手段:
    1、跟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进行沟通,把自己不满表达出来,互相理解,重新订立合理的探视协议,沟通不成的也不能拒绝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2、两人协议离婚,对探视权没有约定或对探视协议履行有争议,被拒绝探望孩子的一方可以起诉到法院,由法院判决解决探视权问题。
    3、法院曾对孩子探视权作出生效的判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执行探视权的措施在强制执行探望权时,法院会对带孩子一方进行必要的教育与疏导,争取能够自觉协助探望孩子。
    在教育无效的情况下,法院会对带孩子一方采取强制措施,这些强制措施包括训诫、责令写悔过书、罚款、拘留,造成严重后果的,还会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双方矛盾激烈,难以相互配合的,法院会考虑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执行,协助执行的单位和个人一般包括:
    (1)照看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及其他相关人;
    (2)未成年子女就读的幼儿园、小学及中学;
    (3)抚养子女一方所在单位;
    (4)妇联、居委会及青少年权益保护部门。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离婚后女方仍然享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如果对方不允许探望孩子,可以通过与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进行沟通,重新达成合理的探视协议。如果沟通无效,被拒绝探望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根据情况判决解决探视权问题。在执行探视权时,法院会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教育与疏导,以及可能的强制措施。如果双方无法相互配合,法院还会考虑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协助执行。请注意,以上仅为一般情况,具体问题还需根据个案具体情况进行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 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 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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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0:3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