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拒绝,但如果提前履行不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就不能拒绝。此外,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因提前履行债务而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 法律分析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拒绝,但是除非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同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因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七条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八条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该内容由 崔德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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