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调任人员除由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职务的以外,一般实行任职试用期制,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职;考核不合格的,另行安排工作。 法律依据: 《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第六条 调任人选应当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强、勤奋敬业、实绩突出。 具有与拟调任职位要求相当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 具备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晋升至拟任职务累计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专业技术人员调入机关任职的,应当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或者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调入中央机关、省级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调入市(地)级以下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调任厅局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调任县(市)领导班子成员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调任其他处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调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