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承揽合同中定作人的义务是什么? |
释义 | 承揽合同中定作人的义务包括: 1、承揽合同约定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 2、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定作人应当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七条规定,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七百八十三条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承揽人与定作人的区别 承揽人和定作人最大的的区别在于义务不同:承揽人的义务包括按约完成承揽任务并交付工作成果、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亲自完成约定工作、妥善保管并合理使用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等;定作人的义务有按约定提供材料或检验承揽人所提供材料的义务、协助的义务、受领承揽人所完成工作成果的义务、支付报酬的义务。 二、承揽人共同承揽的应如何承担责任 承揽人共同承揽的,承担责任的方式是: 1、如果当事人有约定的,按其约定; 2、无约定的,由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即对交付的工作成果,由共同承揽人共同对定作人负责。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二条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八十六条规定,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七条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七百八十三条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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