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城镇退役士兵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原征集的县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应予以接收: 服现役期满的; 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旅)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负伤致残,不适宜继续服役的;因病致残或患病基本治愈,经驻军师以上医院证明,不宜继续服现役的及经连续治疗半年未愈的精神病患者;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证明,经军队团以上机关批准,需要退出现役的;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服现役的。 |